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德圣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3民初10971号
原告: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华创动漫产业园C18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699592051。
法定代表人:周檀煜,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庶民,系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3618号汇金商业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75921975F。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晓建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1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庶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45120元;2.判令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42264.38元(按《承诺函》分段计算,利率按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应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请求1、2合计人民币587384.38元);3.判令被告***对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自2017年开始向原告采购LED汽车大灯,双方生意往来过程中,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开始欠付原告的货款,后于2019年1月15日,双方对账后,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确认截至当天的欠款金额为人民币545120元,并承诺从2019年6月份开始进行分期付款,直至2019年10月31日之前付清全部欠款;同时被告***作为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个人身份在前述承诺函中对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欠款做出了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然而截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在出具《承诺函》后分文未付,被告***也拒不承担连带保证义务。即便按照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承诺的分期付款开始时间,至今也己经接近一年,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利率的规定,结合最新的1年期计算而得相应的违约金为24434,91元(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
原告认为,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同出具的《承诺函》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属于原告对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已经逾期付款行为给予的宽限,两被告应严格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如期履行承诺的付款义务。现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己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为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为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履行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决。
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承诺函》《物流发货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并于庭审出示了证据原件。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质证,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另查明,《承诺函》载明的付款期限为:2019年6月31日前付10万元,2019年7月、8月、9月每月各付10万元,2019年10月付145120元,2019年10月31日前付清全部545120元货款。
本院认为: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按《承诺函》支付货款给原告,构成违约。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除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45120元,还应按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分段计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2020年5月31日,违约金为24434.91元,其后违约金以5451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为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545120元给原告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并计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2020年5月31日的违约金为24434.91元,其后违约金以5451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广州光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96、保全费3368元,由被告***德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晓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