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22执保48号之六
申请人:山东省宁津县新兴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宁津县新兴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烟台**橡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烟台**橡胶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账户146100xx********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