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泰鸿橡胶有限公司

山东省宁津县新兴化工有限公司、烟台**橡胶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22执保4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省宁津县新兴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宁津县新兴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烟台**橡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烟台**橡胶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060x********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