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泰鸿橡胶有限公司

烟台市凯奇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烟台**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613民初75号 原告:烟台市凯奇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烟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烟台市凯奇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烟台市凯奇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市凯奇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晶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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