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与嘉兴韬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1161号之一
原告: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恒业路60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0171048Q。
法定代表人:周同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汇路998号邻里商厦2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72883498J。
法定代表人:彭建。
原告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财产保全费836元,合计1756元,由原告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思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