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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3执4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恒业路60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0171048Q。
法定代表人:周同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3民初5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由执行员周洪杰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723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23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36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执行费15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温岭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村委会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系重大疾病保险,人身专属性较强,现金价值较低,不宜执行;其余保单无现金价值。被执行人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存款875.67元,本院已依法扣划,缴纳罚款5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775.67元。被执行人名下×××牌小汽车,已达到报废标准;被执行人名下×××牌、×××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轮候),但未实际扣押,查封起止日期为2021年12月17日至2023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截至2022年2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775.67元,执行费已执行到位5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3执44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欢杰
审判员沈树强
审判员周申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胡舜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