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执2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恒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0171048Q。
法定代表人:周同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83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58819.3元。另,被执行人应支付本案执行费378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北海市长青路18号北海××幢××单元××号房××,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房产为预告登记,且设立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2××**车辆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970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进行了扣划,其中1000元用于缴纳本案罚金,6996元用于缴纳(2020)浙0483执费1145号案诉讼费,3782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剩余17922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另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因数额较小,暂未扣划,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20年11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17922元,执行费执行到位3782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作出罚款1000元(已缴纳)和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目前尚未抓获。同时已对***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83执23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金 辉
执行员 朱少杰
执行员 范天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少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