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执9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恒业路60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0171048Q。
法定代表人:周同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浙0483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22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227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公告费5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被执行人应支付本案执行费44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鄂F×××××、鄂F×××××车辆二辆,本院已依法委托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另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因数额较小,暂未扣划,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20年7月28日,本案标的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作出了罚款1000元(未缴纳)和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目前尚未抓获。同时,已对***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83执9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金 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少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