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

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003执49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任丽萍,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庆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进峰。
申请执行人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003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尚未受偿数额为货款12万元及利息、违约金41300.00元、案件受理费3530.00元、保全费1370.00元、公告费690.00元,被执行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403.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上述款项被执行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在调查被执行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财产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人民陪审员 任艳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岩
书记员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