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003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
被执行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