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执302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澳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52673094G,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十路118号214室。
法定代表人范莉芹。
被执行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848129X3,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轮渡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叶进峰。
申请执行人杭州澳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7)浙0109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澳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73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轮渡路的房产一处,本院已轮候查封。截止2019年3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09执30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缪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