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2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14292456-7。
法定代表人*峥嵘。
被执行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组织机构代码:72848129-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特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0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人民币28452051.9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95852.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4790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