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23民初176号
原告:房县旺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化龙镇西川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30975496X0。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龙,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荆州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关沮镇西湖工业园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220489038。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县旺宝建材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鄂0323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荆州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75万元;查封担保人段龙位于房县化龙堰镇西川村2组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房集用(2010)第0622号]。现该案已调解结案,原告房县旺宝建材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被告荆州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在诉讼中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荆州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故应依法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荆州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7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段龙位于房县化龙堰镇西川村2组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房集用(2010)第0622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万登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