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房县旺宝建材有限公司、荆州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23财保42号
申请人:房县旺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化龙堰镇西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荆州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市区关沮镇西湖工业园东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房县旺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荆州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YH—1标段土建项目经理部鄂西北房县分部未结算的工程款75万元予以冻结,第三人段某以位于房县化龙堰镇西川村2组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房县旺宝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75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段龙位于房县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房集用(2010)第0622号]。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房县旺宝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胡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