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广州方华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湖北黄黄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25号
原告:广州方华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城西路724号511房。
法定代表人:于泳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关沮镇西湖工业园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沛清。
被告:湖北**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蕲州镇八里湖蕲春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晏振华。
原告广州方华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湖北**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方华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方华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7.4元,减半收取计1988.7元,由广州方华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少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