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7财保56号
申请人:广州方华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8311208A。
法定代表人:于泳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荆州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住;'>住所地:沙市区关沮镇西湖工业园东段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220489038。
法定代表人:陈沛清。
申请人广州方某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2510.88元。申请人广州方某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PZPP20420118960000000428)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方某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账户上的存款1072510.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方华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刘茂华
审判员 吴干东
审判员 宛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兰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