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2执4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宝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城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958595X。
法定代表人:康正平。
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钟山乡中一村,组织机构代码742937089。
法定代表人:包锡洪。
新疆宝利石材有限公司与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22民初5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新疆宝利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2768575.48元、履约保证金2107438元、案件受理费50808元、执行费511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全部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包锡洪的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7753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在义乌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有债权(石材款)2821041.88元(含税),本院于2019年3月向义乌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义乌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将所欠石材款汇入本案执行账户,后其于2019年10月14日来函要求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发票后即可汇款。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包锡洪拒不配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义乌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协助将所欠石材款2821041.88元予以支付,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4月21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395785元、案件受理费50808元、执行费51160元。
鉴于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锡洪司法拘留1次计15天,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锡洪等人的拒不执行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同时将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锡洪及原法定代表人方玉星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疆宝利石材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债权一时难以扣划,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追究法律责任,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22执4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国军
审 判 员 章建安
审 判 员 余 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龙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