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

某某、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2执23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钟山乡中一村,组织机构代码742937089。

法定代表人:包锡洪。

***与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132500元、执行费188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锡洪的去向。截至2020年2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本案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锡洪的下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22执23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曾鑫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