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1执519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坤高湖石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廿里牌村武警汽校,组织机构代码:68669826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钟山乡中一村,组织机构代码:742937089。
法定代表人:包锡洪。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坤高湖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95323元及利息加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87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注册所在地法院对其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1执51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