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65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梓潼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金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多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体林,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梓潼县蜀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董家店街/div>
法定代表人:杨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厚义,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梓潼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梓潼医院)因与被申请人梓潼县蜀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终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梓潼医院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原二审判决认定导致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的责任在梓潼医院,并依据蜀昌建筑公司单方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表认定其延误工期的损失,是错误的。首先,工资发放明细表系蜀昌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袁正春伪造。其次,蜀昌建筑公司没有提供向管理人员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完税凭证,不能证明工资实际支付。第三,根据现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税务制度,公司员工工资均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而不允许现金支付。第四,蜀昌建筑公司作为一个正规公司,其工资发放明细表应当保管在蜀昌建筑公司的财务会计凭证中,而非蜀昌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袁正春从自己包里拿出的单独纸张。故在蜀昌建筑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将工资发放明细表作为计算延误工期的损失依据。二、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二审判决根据蜀昌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袁正春单方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表,直接认定蜀昌建筑公司的损失,并判决梓潼医院赔偿蜀昌建筑公司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蜀昌建筑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原一、二审判决对导致工期延期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二、原二审判决纠正原一审判决错误的计算方法,按照工资发放明细表计算延误工期损失是正确的。三、梓潼医院已经按照二审判决实际履行给付义务。请求驳回梓潼医院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梓潼医院是否应当承担工期延误的赔偿责任以及延长工期损失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从《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和《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中可以看出,不但梓潼医院和蜀昌建筑公司一致认可导致工程延期的七项具体原因,梓潼医院和监理单位也同意延长工期的时长为304天,足以认定延长工期的事实存在。梓潼医院在一审中提供的工地会议纪要等证据,不足以推翻《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和《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所证明的工程延期原因事实。再结合梓潼医院提供的2012年5月18日情况说明等材料,原二审判决认定延误工期304天中的214天系梓潼医院的原因导致,并无不当。梓潼医院应当就其原因导致的延长工期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蜀昌建筑公司主张的延长工期损失为304天增加的人工费49.4万元和设备材料租赁费41.05万元,并就人工费提供了袁正春等13名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发放明细表,该人工费系从事项目工程客观存在的费用且符合行业规定。因双方当事人在《梓潼县人民医院灾后重建二期工程施工合同》和后续工程结算中对延长工期的损失计算约定不明确,原二审判决就蜀昌建筑公司主张的延误工期损失问题,依据上述工资发放明细表材料,认定延长工期的人工费损失应为347750元(494000元÷304天×214天)并无不妥。梓潼医院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梓潼医院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梓潼县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柯 燕
审判员 廖 新
审判员 张 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书京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