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毛明清。
被执行人:梓潼县蜀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
法定代表人:杨竞。
关于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龙混凝土公司)与被执行人梓潼县蜀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793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蜀昌建筑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晨龙混凝土公司货款224077.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蜀昌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晨龙混凝土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蜀昌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晨龙混凝土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蜀昌建筑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蜀昌建筑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同时也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蜀昌建筑公司名下的房屋信息、住所地情况等进行调查,除已强制划拨被执行人蜀昌建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433.94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蜀昌建筑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蜀昌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已扣划27433.94元。
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金为224077.5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27433.94元(含执行费311元)。
本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蜀昌建筑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晨龙混凝土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川0793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梓潼县蜀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涣伶
书 记 员 王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