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725民初176号
原告(反诉被告):梓潼县蜀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董家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75230275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生于1967年3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梓潼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梓潼县文昌镇金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622451243984Q。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学(系该医院职工),男,生于1963年6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梓潼县蜀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昌建筑公司)与梓潼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梓潼县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梓潼县医院提起反诉。经审查,本院依法受理梓潼县医院所提起的反诉。2019年3月20日,本院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诉案件和反诉案件。蜀昌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梓潼县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学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蜀昌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梓潼县医院承担因工程工期延误导致增加的人工费494000元、机械设备及材料的租赁费410500元,共计904500元,以及相应税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梓潼县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蜀昌建筑公司经公开招标程序中标梓潼县医院“灾后重建项目(二期)工程”。2010年6月1日,双方签订《梓潼县人民医院灾后重建项目二期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2010年7月12日,工程正式开工。2011年11月7日,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梓潼县医院的原因导致实际工期比合同约定工期延长304天,进而使蜀昌建筑公司的人工费增加494000元、机械设备及材料的租赁费增加410500元。为此,蜀昌建筑公司曾多次找被告及审计部门,希望能协商解决并列入审计报告。但审计部门都在2018年1月11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却明确:审计竣工结算造价不处理工期延误索赔事项,具体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行协商解决。由于双方至今未就工期延误索赔达成一致意见,蜀昌建筑公司特依法诉至法院,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梓潼县医院辩称,蜀昌建筑公司陈述的因梓潼县医院的原因致实际工期比合同约定工期延长304天不是事实。实际上,导致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是蜀昌建筑公司施工存在施工不到位、机械材料不到位的问题。对此,监理公司的二十七份工地会议纪要可以证明。所以,蜀昌建筑公司提出的由梓潼县医院承担其因工期延误所增加的人工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请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梓潼县医院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蜀昌建筑公司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蜀昌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蜀昌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取得梓潼县医院“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二期)工程”的施工资格。2010年6月1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80天,即开工时期为2010年6月2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合同签订后,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却为2010年7月12日,实际竣工日期也被延至2011年11月7日。据此计算,工程延误工期达304天。工程完工后,由梓潼县统计局委托四川中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竣工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梓潼县医院本来要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2.1(8)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项目不能按时完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处以5000元/天延期的罚款”的约定,追究蜀昌建筑公司延误工期违约责任的,但由于双方在审计部门主持下就延误工期问题达成一致协商意见,故梓潼县医院便未再提及此事。而蜀昌建筑公司在收到梓潼县医院按审计报告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后,见梓潼县医院没有追究其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反而就延误工期问题向法院起诉。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梓潼县医院特提起反诉。
蜀昌建筑公司反诉辩称,工程开工时间2010年7月12日是监理公司在其出具的“开工令”中确定的,并非蜀昌建筑公司的原因导致开工延误。因梓潼县医院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蜀昌建筑公司经公开招标程序中标梓潼县医院“灾后重建项目(二期)工程”,并于2010年7月12日根据双方2010年6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进场施工的事实,以及工程竣工后于2011年11月7日经验收合格,实际工期较合同约定工期延长304天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有关工期延误责任的认定。《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和《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虽都为2011年11月7日也就是竣工验收之日形成,但从这两份表中可以看出,不但梓潼县医院和蜀昌建筑公司一致认可导致工程延期的七项具体原因,梓潼县医院和监理单位也同意延长工期的时长为304天。现根据双方一致认可的工期延长原因,分别作出如下责任认定:1.“延迟开工时间40天”(见《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的责任。首先从《施工合同》来看,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6月1日,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2010年6月2日,据此可以看出,存在双方在合同中预留入场开工准备时间不足的事实。其次,从蜀昌建筑公司向监理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至2010年7月12日才全面完成,并自认为符合开工条件。第三,从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报审表》中作出的审查意见看,经蜀昌建筑公司前期准备,仅“基本具备开工条件”,并以第一次工地例会上确定的2010年7月21日为工程的正式开工日。综上可见,延期开工与双方在合同中预留准备时间不足及蜀昌建筑公司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有关,即双方都存在责任。2.2010年7月23日本县“由于遭遇百年难遇特大洪灾,办公楼、营养食堂工程排水、清淤等延误工期30天”(见《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的责任。双方一致认可此次工期延误系“百年难遇特大洪灾”所致,而“百年难遇特大洪灾”应为异常恶劣天气。从《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11.5条来看,当施工遭遇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据此并结合梓潼县医院认可这一工期延长原因并同意延长工期的事实来看,双方实际上并未将异常恶劣气候导致的工期延误纳入哪一方的违约范围。所以,“百年难遇特大洪灾”引起的30天工期延误,与双方是否违约没有关系,应不存在哪一方存在责任的问题。3.“因业主没按时完成拆迁工作造成后勤供应用房、设备用房延迟开工120天”(见《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责任的承担。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梓潼县医院即为案涉工程的业主,拆迁工作也系其分内之事,故因未完成拆迁导致的后勤供应用房、设备用房延迟开工120天,理应由其承担责任。4.“因招标未含室外消防池、隔墙基础等项新增工期20天”(见《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的责任问题。从双方一致认可“延期”原因的表述来看,室外消防池、隔墙基础等项应为招标工程量之外的新增工程,既然这样,新增工程量所对应的就不仅有“新增工期”,还有新增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新增工期”有别于因违约所导致的延长工期。所以,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看,“新增工期”最终因双方新的合意而产生,且未给双方或哪一方造成损失,故不予认定为因违约而延长的工期。5.“因营养食堂设计时未满足卫生系统标准,后期增大了装饰工程的工作量。延误工期30天”(见《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的责任承担。梓潼县医院作为建设单位和业主方,不能提供符合标准的设计,进而导致自己认可的“延误工期30天”的情况出现,理应承担工期延误责任。6.“因业主自行购买的设备未按时进场安装,延误工期20天”(见《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的责任。对此项工期“延误”事实,作为业主梓潼县医院显然存在过错,故应承担责任。7.“因业主水、电、气不通及室外电缆招标多次流标,造成竣工验收推迟至2011年11月7日”(见《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的责任。对此种延长工期的情况,梓潼县医院在2012年5月18日向县审计局作的书面情况说明中也提及到,其原文表述为“因水、电、气不通,不具备验收条件,其中电缆经我院多次招标溜(注:应为‘流’字,可能为笔误)标,以致迟迟无法施工”。从前述证据来看,梓潼县医院对竣工验收时间的推迟是有责任的。虽然双方没有明确因此所延工期的时长,但根据已在《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中明确的各项延长天数及总延长天数来看,双方认可的“因业主水、电、气不通及室外电缆招标多次流标,造成竣工验收推迟至2011年11月7日”所导致的延长工期天数应为44天。
另查明,双方在《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1.3条约定: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在《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1.5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在《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1.5(3)条中明确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的标准为10000元/天;在《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22.1(8)条中又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项目不能按时完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处以5000元/天延期的罚款,其中延期措施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再查明,工程合同价款为6448286元,蜀昌建筑公司送审的工程结算金额为9716040元,最终审定金额为6861744元,审减率29.38%。在2017年12月8日结算审计工作(第5次)会议上,双方就“工期延长”索赔有一个“甲方同意给乙方补偿5000元”的议定结果。在2018年1月11日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其他情况说明”部分,梓潼县审计局特就蜀昌建筑公司提出的延期索赔事宜作出回应:审计竣工结算造价不处理工期延误索赔事宜。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根据双方一致认可的工期延长原因分析,延期开工40天主要与双方预留开工准备时间不足有关,故因此造成的延期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各自损失符合公平原则;“遭遇百年难遇特大洪灾”是双方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事由,因此延长工期30天所遭受的损失,各自损失由各自承担符合公平原则;室外消防池和隔墙基础等新增工程导致新增工期20天,是双方达成新的合意后相应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增加,不存在违约导致工期延长问题;总工期延长时间304天中的另214天,因均系梓潼县医院的原因所致,故相应工程延期责任应由其承担。梓潼县医院虽反诉称蜀昌建筑公司存在导致工期延长的原因,但所举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和《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所证明的工程延期原因事实。
蜀昌建筑公司主张自己因工期延长遭受了494000元的人工费损失和410500元的机械设备及材料的租赁费损失,因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故不予认定。不过,214天的工程延期时间,肯定会给蜀昌建筑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而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延误损失计算的约定又不明确,甚至存在矛盾或无序重复的情况。虽双方在结算审计工作(第5次)会议上作出过“甲方同意给乙方补偿5000元”的议定结果,但甲乙方各代表谁不明确,即谁给谁补偿不明确。况且,蜀昌建筑公司也未接受该议定结果,这从之后的梓潼县审计局在《审计报告》中作出工程延期索赔回应也可以看出。综合以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特根据《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1.3条中“并支付合理利润”这一约定,酌情确定梓潼县医院通过支付一定比例“合理利润”的方式,向蜀昌建筑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因梓潼县医院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时间较长,故按审定工程金额6861744元的3%计算其应承担的工期延误损失赔偿金较为合适。
综上所述,梓潼县医院应向蜀昌建筑公司赔偿205852.32元,以作为蜀昌建筑公司因梓潼县医院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所遭受的人工费损失和机械设备及材料的租赁费损失。蜀昌建筑公司要求梓潼县医院承担相应税费,但未举出梓潼县人民医院应为其承担相应税费的依据,同时其也未举证证明客观存在的税费交纳行为及税费交纳金额,故不予支持。由于蜀昌建筑公司不具有逾期完工违约责任,故其不应向梓潼县医院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梓潼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梓潼县蜀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工期延误所遭受的205852.32元的人工费损失和机械设备及材料的租赁费损失;
二、驳回梓潼县蜀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梓潼县人民医院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423元,梓潼县蜀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梓潼县人民医院负担142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00元,由梓潼县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