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22执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台县中医院,住三台县潼川镇学街31号。
法定代理人:***,院长。
被执行人:绵阳兴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绵阳市金阳公寓二单元六楼B座。
法定代理人:羊衍兴,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三台县中医院与绵阳兴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绵阳兴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兴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履行1187700元及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措施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绵阳兴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作出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应按(2016)川0722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1187700元及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187700元及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烈
审判员曾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