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发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兴发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21民初3723号
原告:**,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堂县。
被告:四川兴发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发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