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1610号
原告:***,男,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未到庭)
被告:青岛坤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下崖社区居委会西100米青岛忠群置业集团有限公司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875535561。
法定代表人:梁田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运,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青岛坤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海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青岛坤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海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蕾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