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宏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3222执288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宏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北京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市分公司和田市分公司,住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宏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民终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市分公司向新疆新宏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预付款133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9494.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228.08元,共计:1395722.12元。因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市分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宏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10月30日、11月27日、2024年1月4日、2月08日、3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26308.41元可供执行,当前扣划。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于2023年10月-2024年4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无任何变化。 四、法院2023年11月23日依职权作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五、2024年1月26日委托和田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查无登记信息; 六、2024年1月26日委托郑州经开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查无登记信息; 七、法院2024年4月11日依职权将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市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2023年4月11日执行局长与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宏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宏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市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宏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市分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民终1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市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