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3民终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北部湾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1989824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翀,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凤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赤就乡永富村会信用代码9153012421684054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上诉人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凤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8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3元,减半收取3352元,由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退还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35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山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