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802民初1818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西湖花园A15号小区9-3幢西北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2436323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小青、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人工工资49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花园工地的包工老板,原告于2014年5月份至2014年10月份止受被告聘请在被告处做木工工作,被告所欠原告人工工资49200元,经原告多方催讨,被告一直均以各种借口拒绝向原告支付所欠的人工工资。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提出答辩。
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答辩人与***没有关于城市花园工地的任何承发包关系,在2014年5月到10月也根本没有承包城市花园的任何施工工程。答辩人不认识原告,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与***之间存在关于城市花园的任何承发包关系,原告仅凭一张没有经过答辩人确认的只有***单独出具的欠条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实属滥用诉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4年5月份至2014年10月期间,受被告***雇请在城市花园工地做木工工作。2014年10月15日,被告***在一张收款收据上出具欠款凭证给原告,内容为: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花园工地***欠***49200元。庭审中,原告确认不要求被告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并申请撤回对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后准许原告撤回对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告知不再另行制作准予撤诉的裁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49200元,原告提交了被告***在《收款收据》上书写的欠款凭证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49200元,合法合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4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