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中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执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西湖花园**小区**西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24363237X。

法定代表人:许镜初,总经理。

被执行人:清远市中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金碧湾花园小区**楼**首层**iv>

法定代表人:罗浩飞。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中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02民初7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清远市中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10,127.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20年2月19日起按1,110,127.82元为基数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66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2,466元,由被执行人清远市中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清远市中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路××连花园××楼××、××、××、××、××、××、××、××、××、××、××、××、××、××、××、××、××、××、××、××、××、××、××、××号;2号楼9层05号、11层01号、12层01号、12层02号、13层05号、15层01号、16层01号、16层02号、16层05号、17层05号、18层01号、19层01号、19层02号、21层01号、21层02号、21层05号、22层05号、23层01号、23层02号、23层05号、24层01号、24层03号、24层05号;3号楼4层01号、24层06号、24层07号;4号楼8层06号、10层06号、11层06号、12层01号、13层06号、20层07号、22层02号、22层07号;5号楼7层03号、24层06号;6号楼11层05号、17层03号、24层05号、24层06号房产共64套,本院均已依法查封,上述房产被本院另案首查封处理,本案参与分配;同时,被执行人清远市中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款项,但是该款项属于住建部门监管款项,因楼盘尚在建设中,暂不适宜处置。除此以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依法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02执7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展强

审判员  黄金荣

审判员  汤振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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