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清远市中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802民初7128号
原告: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西湖花园**小区**西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7X。
法定代表人:许镜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率,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素芬,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中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金碧湾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786*1071。
法定代表人:罗某1。
原告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雅公司)与被告清远市中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率、汤素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尾款1,110,127.82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2月19日开始计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利息计算依据变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园林绿化工程合同,由原告承包坐落于清远市**********好年连花园小区,完善后续园林景观绿化工程。2019年12月5日,因为被告要求原告提前完工,但原告无法满足被告要求,故双方签订了《园林绿化工程终止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在双方对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了沟通和评估,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双方确认对原告已完成施工并经评估的工程结算,结算款为2,434,718元。结算款分两期支付,首期款1,324,590.18元,被告已于2019年12月2日支付。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开具发票给被告。根据《园林绿化工程终止合同协议书》第二条被告应在该协议生效之日起75天内,即2020年2月18日前付清尾款1,110,127.82元。但履行期间届满后,被告并没依约履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置若罔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尾款及利息,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中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0日,原、被告就好年连花园项目完善后续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事项,签订《园林绿化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清远市******林景观绿化工程,工程地点:清远市**********好年连花园小区,工程内容:(1)园建工程(包括:土建、铺设、景墙、水电安装等部分);(2)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灌木、地被等、地被等部分工期:工程日历天100天;承包方式:被告将上述的工程内容以包干价的形式包给原告全带资金施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管理、包机械设备、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绿化树木保养维护等);合同价款:确定包干价结算价为以实际施工前按施工图各项内容清单报价双方确认为准、本清单报价为含税价,施工过程中有工程量增减或变更,结算时按实际结算;合同价暂定:6,622,947.21元;此外,该合同还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要求提前完成工程,原告无法满足其要求,双方于2019年12月5日经协商,达成终止施工合同的协议,并对原告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进行结算。在当事人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终止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经双方进行评估,对原告已施工部分的工程结算,双方一致同意结算金额(含税)为2,434,718元;双方协商同意且确认,原告已收工程款为1324,590.18元,余下工程款1,110,127.82元被告将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5天内付清;双方经协商同意,施工合同于2019年12月5日予以终止,原施工合同所约定的所有条款随着施工合同终止而终止。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涉案工程余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当事人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为2,434,718元,及欠付的工程款为1,110,127.82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被告对于其所欠付的工程款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其逾期未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清远市中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10,127.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20年2月19日起按1,110,127.82元为基数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66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2,466元,由被告清远市中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