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执复739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环城二路西湖花园A15号小区9-3幢西北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许镜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焯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新,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广清大道113号。
法定代表人:刘辛元,董事长。
被执行人: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办事处清远大道西65号清远沁园旅游服务中心2020号铺。
法定代表人:陈斌。
被执行人:陈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陈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梁雪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潘锡霖,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东县合山镇温泉。
诉讼代表人: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李忠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55号金世纪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坚。
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8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清远农商行)申请执行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长利兴公司)、陈坚、陈斌、梁雪峰、潘锡霖、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异议人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美雅公司)不服执行法院拍卖被执行人长利兴公司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办事处××大道西××楼等295处房产,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涉案执行依据涉嫌以虚假诉讼方式获得,异议人对执行标的拥有合法权益。一、2019年10月31日,执行法院发布了《关于清远市清城区××办事处××大道西××楼等295处房地产的第1次拍卖公告》。拍卖标的为“清远市清城区××办事处××大道西××楼等295处房地产”。执行案件案号为(2019)粤18执恢2号。二、执行依据(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1、12号两案判决书涉嫌虚假诉讼。1.(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1、12号案件中原告贷款所依据的三份总金额为3.6346亿元的建设工程合同是伪造的。2.(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1、12号案件中原告发放的贷款不是案涉在建工程的抵押贷款。3.(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1、12号案件中原告发放的贷款没有用于案涉在建工程建设。4.清远农商行划付给长利兴公司的15000万元贷款是在案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之前完成的。5.(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该两案的七名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均未提起上诉。案涉在建工程的承包人没有参加诉讼。这种情况应当只有在虚假诉讼的案件才会出现。6.清远农商行提起的(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1、12号案的审判人员与异议人提起的(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案的审判人员完全相同。三、相关案件有被黑恶势力控制或者影响的可能性。四、(2019)最高法民再57号民事判决一案确实存在明显重大错误。主要错误情形见证据材料之异议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申请书》。五、异议人针对(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1、12号案以及(2019)最高法民再57号案证明基本事实的证据(用于贷款的三份虚假合同)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执行法院已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案号为(2019)粤18民初45号,目前尚未结案。六、异议人不服(2019)最高法民再5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19年12月16日接收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申请书》等材料,目前尚未结案。七、鉴于有确凿证据证明本案的执行依据涉嫌以违法方式获得,异议人针对本案的执行依据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法院已经受理。以及(2019)最高法民再57号民事判决一案确实存在明显重大错误,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接收了异议人的抗诉申请材料。目前均尚未结案。故(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及(2019)最高法民再57号民事判决存在被撤销或者改判的可能性。八、执行标的涉及三千多万元的农民工工资权益。综上,请求:一、裁定中止(2019)粤18执恢2号案的执行程序;二、裁定中止对清远市清城区××办事处××大道西××及旅游服务中心首层等共295处房产的执行。
美雅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2.《工程结算确认单》、《付款说明》;3.清远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证明》及相应国土证两份;4.长利兴公司《证明》;5.清远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6.(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7.(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8.广东省公安机关关于敦促张淑仪、蔡燕飞、张淑华等涉黑恶违法犯罪团伙成员投案自首的通告;9.调解协议书;10.(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11.(2019)最高法民再57号民事判决书;12.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申请书;13.(2019)粤18民初45号案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14.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控申控民受[2020]9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15.(2019)粤18执异6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16.《沁园旅游服务中心建筑施工合同》、《沁园别墅建筑施工合同》、《确认书》;17.案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档案资料;18.《抵押价值协议书》2份;19.《证明》2份。
执行法院查明,关于清远农商行诉长利兴公司、陈坚、陈斌、梁雪峰、潘锡霖、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清远农商行与被告长利兴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长利兴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尚欠原告清远农商行借款本金66931000.26元及利息;三、原告清远农商行有权就处分被告长利兴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陈坚、陈斌、梁雪峰、潘锡霖对被告长利兴公司上述第二项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坚、陈斌、梁雪峰、潘锡霖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利兴公司追偿;五、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在被告长利兴公司提供抵押物不足清偿欠款本息时,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利兴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清远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长利兴公司等被告未履行前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清中法执字第45号。
关于清远农商行、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长利兴公司、陈坚、陈斌、梁雪峰、潘锡霖、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长利兴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尚欠原告清远农商行、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8043500元及利息;二、被告长利兴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远农商行、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费用90.5万元;三、原告清远农商行、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就处分被告长利兴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陈坚、陈斌、梁雪峰对被告长利兴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坚、陈斌、梁雪峰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利兴公司追偿;五、被告潘锡霖对被告长利兴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中的借款本金83068999.74元及相关利息、第二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潘锡霖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利兴公司追偿;六、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在被告长利兴公司提供抵押物不足清偿欠款本息时,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利兴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清远农商行、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长利兴公司等被告未履行前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清中法执字第44号。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以(2014)清中法执字第45号执行案件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长利兴公司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办事处××大道西××及旅游服务中心首层等共295处房产。前述房产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均无人竞拍,且案外人美雅公司认为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正在审理中,其请求确认的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尚未确定,故未以物抵债,该案以终本方式结案。
2019年1月9日,执行法院对(2014)清中法执字第45号执行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粤18执恢2号。2019年4月15日,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长利兴公司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办事处××大道西××及旅游服务中心首层等共295处房产。2019年4月28日,美雅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提出其与长利兴公司、清远农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该案牵涉到美雅公司是否对涉案房产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请求执行法院中止拍卖上述房产。经审查案外人美雅公司的异议请求及事实理由,执行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裁定中止执行。
关于案外人美雅公司与长利兴公司、清远农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美雅公司作为清远沁园旅游服务中心房地产项目的施工方,诉请长利兴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对清远沁园旅游服务中心房地产项目的拍卖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粤18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美雅公司的诉讼请求。美雅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7)粤民终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执行法院(2016)粤18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长利兴公司支付工程款76647010.37元及利息给美雅公司,驳回美雅公司对涉案工程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美雅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51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827号民事判决。因长利兴公司不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美雅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18执1101号。
2019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清远农商行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拍卖被执行人长利兴公司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办事处××大道西××及旅游服务中心首层等共295处房产。鉴于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57号案件已经审理完毕,中止情形已经消失,执行法院恢复(2019)粤18执恢2号案执行。2019年10月24日,执行法院对前述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一拍流拍后,执行法院拟在2020年1月13日进行二拍。
2020年1月15日,美雅公司提出本案异议。
执行法院认为,美雅公司请求执行法院中止对被执行人长利兴公司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办事处××大道西××及旅游服务中心首层等共295处房产的执行,应当首先审查其是否具备提出该项异议请求的相应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美雅公司非为(2019)粤18执恢2号案执行案件一方当事人,其提出本案异议主体是否适格,应当审查执行法院拍卖被执行人长利兴公司的涉案295处房产是否存在前述法定情形。
本案中,美雅公司提出异议的主要事实理由是认为执行依据及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5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错误,该主张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执行,而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对执行依据是否存在错误进行审查。执行法院(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作为涉案的执行依据,未被依法撤销前,仍具有法律效力。美雅公司认为执行依据及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5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错误,并非执行异议程序审查的范围。因此,对美雅公司本案所提的异议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异议申请。另外,如美雅公司认为对清远市清城区××办事处××大道西××及旅游服务中心首层等共295处房产的处置款项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可按照相应法律程序主张权利。2020年3月23日,执行法院作出(2020)粤18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美雅公司的异议申请。
美雅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执行法院上述异议裁定、支持其异议请求。其主要理由是:1.有确凿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用作贷款依据及诉讼证据的案涉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文本是伪造虚假,以及与异议理由基本一致的其他复议事由。2.执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驳回异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3.本案复议申请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4.复议申请人针对执行依据提起的诉讼案件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案件尚未审结,执意强制执行将损害实际投资人和相关农民工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述称,一、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粤17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湛江市粤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同年6月4日做出(2018)粤17破1号《决定书》,明确李忠志为负责人及管理人的职责。同年7月19日又作出(2018)粤17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2018年7月19日起对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进行重整。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8)粤17破1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该公司的重整程序,宣告答辩人破产。二、清远农商行已向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359,551,561.83元,但由于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是在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物不足清偿欠款本息时,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远农商行现时未能向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已对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物清偿欠款的情况,暂时无法确定该公司具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金额,故对清远农商行申报的债权暂缓认定。三、复议申请人提起本案的证据不足以排除清远农商行申请执行程序,依法应驳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美雅公司以生效判决错误为由提起本案异议应否受理。执行异议是我国法律设定的执行救济制度,是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进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的程序,并非对执行依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的程序。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遵循生效判决作为执行依据,在执行异议程序并不评判生效判决的合法正当与否,更不能否定、变更生效判决。美雅公司提出本案执行异议和复议的基本事由,均主张执行法院(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为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57号民事判决错误,并非执行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故本院对其复议申请不予支持。执行法院认定美雅公司所提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并据此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三款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8执异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先华
审判员 李昙静
审判员 庄绪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