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6898号
原告: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环城二路西湖花园A15号小区×××××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许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耀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金,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清远沁园旅游服务中心2020号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晖,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云,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焯坤
人民陪审员  欧少群
人民陪审员  张海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赖嘉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