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山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森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终1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山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漕廊公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峰,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森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沪杭公路32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山区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上海金山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森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磊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14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森磊公司提出其已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8)沪0120民初4184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且该案中同样涉及城建公司在本院二审中提供的承诺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等待(2018)沪0120民初4184号案件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孙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钱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