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富国诉上海金山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富国诉上海金山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9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11民初2005号之一
原告马富国
被告上海金山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鲁1311民初20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所有的财产,现该案双方已和解,原告马富国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所有的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上海金山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