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台山市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恩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781民初1530号
原告:台山市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台山市大江镇江南大道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恩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台山市大江镇江东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山市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建筑公司”)与被告广东恩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江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恩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江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恩瑞公司支付工程款1175364.5元;2.本案受理费由恩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大江建筑公司承建了恩瑞公司的生产车间、办公楼、生活楼、电房、灭菌车间等工程,总造价为11753645元,在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交付恩瑞公司使用后,恩瑞公司尚欠大江建筑公司1175364.5元。经多次追讨无果,现诉至法院。
被告恩瑞公司辩称,1.***是挂靠大江建筑公司,恩瑞公司将应属于***的工程款210000元转给大江建筑公司后,再由其转给***;2.***挂靠大江建筑公司承接恩瑞公司的工程,恩瑞公司已将工程款10578280.5元支付给大江建筑公司后,再由其支付给***;3.恩瑞公司已向大江建筑公司支付了所有工程款包含增加工程的税费及管理费合共2200601.99元。综上,恩瑞公司现已支付给大江建筑公司工程款共12988882.49元,尚余未支付款项1175364.5元,即***签订的两份涉案合同的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9日和2014年2月13日,恩瑞公司和大江建筑公司分别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大江建筑公司承建恩瑞公司位于台山市大江镇江东工业园区8号的生产车间(2)、宿舍楼(1)、配电房、办公楼、生活楼及灭菌车间等工程,工程总价款为11753645元。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双方均确认恩瑞公司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大江建筑公司工程款1175364.5元未付。
本院认为,大江建筑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后,恩瑞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没有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大江建筑公司请求恩瑞公司支付工程款1175364.5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恩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台山市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7536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378元,由被告广东恩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梅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