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台山市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恩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781执87号
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恩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恩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8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恩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1190742.5元给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首封,现进入拍卖程序,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分配。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首封,现进入拍卖程序,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分配,视情况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