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沈芝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安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沈芝电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民初1625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被告:新安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东区金尊世家小区4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李跟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锋,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沈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一街坊美城商务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李优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致远,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安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沈芝电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