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民初1818号
原告:神州数码通用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杨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广玲,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中电启明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郫都区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西源大道2688号。
法定代表人:倪平波,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涛,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神州数码通用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电启明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神州数码通用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中电启明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神州数码通用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四川中电启明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州数码通用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中电启明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兴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曾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