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鑫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某某、内蒙古包头满都拉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鑫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华蓥民初字第57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代理人**,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被告内蒙古包头满都拉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呼德木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包头市鑫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保利花园溪,水园14—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包头满都拉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鑫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包头满都拉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鑫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8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