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621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6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被执行人广东省紫金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紫金县紫城镇新紫路183号。
负责人邓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省紫金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粤1621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执行人***赔偿250859.97元,并负担受理费7022元;被执行人广东省紫金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111943.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省紫金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被执行人广东省紫金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广东省紫金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广东省紫金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银行账户,已扣划121561.99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490元及受理费5942元后余110129.9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广东省紫金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已履行完毕。
对于被执行人***,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派员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广东省紫金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终结对被执行人广东省紫金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0)粤1621执527号案终结对被执行人广东省紫金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执行;
二、本院(2020)粤1621执5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伟鸿
审 判 员  张锐光
人民陪审员  赖定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凌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