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21民初2749号
原告:广东省紫金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新紫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1197121673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紫金县义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义容镇圩镇东公路。组织机构代码:1144162100726820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紫金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诉被告紫金县义容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省紫金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省紫金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