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方特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方特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06财保450号
申请人: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监一级公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方松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涛,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方特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桃园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成明,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方特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347.2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太原桃园支行,账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太原桃园南路支行,账号×××)的财产线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出具保单保函的方式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方特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太原桃园支行的账户(×××),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方特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太原桃园南路支行的账户(×××),上述账户累计冻结金额为560347.2元。
案件申请费3322元,由湖北中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勇志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