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隆煤矿、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民终8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隆煤矿,住所地调兵山市晓明镇。
法定代表人:石振文,系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冠卿,系该矿律师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玉财,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系该矿工作人员,住调兵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调兵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侠,系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隆煤矿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1民初283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诉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隆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做出(2018)辽1281民初6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隆煤矿赔偿***经营损失462,380元,该经营损失即为本案诉争土地发生沉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经营损失是否包含了部分土地损失不清;***厂房内经评估设备价值21,945元,评估机构注明该设备处于待报废,按现场估重的方法评估的价值,上述设备可令***自行处理即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1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调兵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隆煤矿预交的二审诉讼费7,33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裴好生
审 判 员 孙 伟
审 判 员 李喜岩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 莹
书 记 员 郑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