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23民初3574号
原告:***,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丙权,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陈荣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沈阳市康平县三台子。
负责人:高春生,该矿矿长。
原告***与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殷元军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杨玉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刘美景
书 记 员  任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