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服务保障中心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281民初2697号 原告:某服务保障中心,地址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系**某儿子。 原告某服务保障中心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2023年12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服务保障中心撤诉。 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