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281民初2697号
原告:某服务保障中心,地址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系**某儿子。
原告某服务保障中心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2023年12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服务保障中心撤诉。
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