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康煤矿、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23民初2524号 原告:***,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康煤矿,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三台子。 负责人:***,系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系该矿科员。 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兵山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原告***诉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康煤矿、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