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金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环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6民初463号
原告:河北金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张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3585433054G
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晓东,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环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珠峰大街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770068XB
法定代表人:朱定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怀、刘子龙,均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金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环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金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河北金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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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边炳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葛孟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