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辖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环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开发区珠峰大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定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易县张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上诉人河北环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金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191民初6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环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河北环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环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书旺
审判员 禄永鹏
审判员 陈 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