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91民初604号之一
原告:河北环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开发区珠峰大街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770068XB。
法定代表人:朱定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金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易县张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358543305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河北环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环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环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9元,减半收取计4,069.5元,由原告河北环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牛红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范依苹
书 记 员 张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