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4民初2607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水坤,厦门市银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溪潭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参内乡河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殷芳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敬南,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厦门市恒冠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岭兜一里**1203之**div>
法定代表人:李玉琦。
原告***与被告安溪潭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恒冠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同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沈聪明
人民陪审员 王宝峰
人民陪审员 林美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林玉琼
书 记 员 陈进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