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恒冠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溪潭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4民初2607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水坤,厦门市银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溪潭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参内乡河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殷芳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敬南,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厦门市恒冠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岭兜一里**1203之**div>

法定代表人:李玉琦。

原告***与被告安溪潭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恒冠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同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沈聪明

人民陪审员  王宝峰

人民陪审员  林美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林玉琼

书 记 员  陈进松